河北尚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等与河北尚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1民初683号

原告:***,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河北尚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阳光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齐志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尚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进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