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尚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尚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547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尚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阳光南大街46-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尚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婵 书  记  员   ***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