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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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13民初1839号之一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金延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生于1985年11月5日,汉族,公司经理,身份证住址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生于1971年6月28日,汉族,公司经理,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女,生于1972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
被告***,男,生于1958年8月2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女,生于1960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
被告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太原市宇德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孟维高,该公司经理。
被告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5年11月15日,汉族,公司经理,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女,生于1985年3月12日,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告赵冲,男,生于1976年10月2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山东中宇尚信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市宇德盛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赵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鲁0113民初18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账号XXXX的735万元存款。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该账户的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账号为XXXX的735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 娟
审判员 杨卫国
审判员 严子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房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