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418号之一
原告: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莉,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茹萍,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宏杰,该公司总经理及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胜,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延海,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19)鄂0984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鄂09民终1520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85元,减半收取计24042.5元,由原告湖北**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邹 琦
审判员 卢炬明
审判员 吴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玉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