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兴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振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千佛山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仃,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13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以(2022)鲁0113执恢11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0年1月7日作出(2019)鲁0113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二、由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借款期内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利率6.525‰扣除已付利息后分段计算);三、由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25‰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四、由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9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送达辅助系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已查阅;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文书,但其未签收。后到该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已通过公告向其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0.95元。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槐荫区××路××号××号楼××室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槐159462、槐159461),但本案因系轮候查封,故未予处置。被执行人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登记于2008年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因该车无法实际控制,故未予处置。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经查,以上房产均已出售给案外人且已实际居住或占有,故本院未予处置。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到被执行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及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线索,但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0.95元,已全部扣缴执行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2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利息等请求,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亦未交纳。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振平,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建中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张昌阳
审判员 侯金朋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执行员 郭泗新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