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执异16号
申请人(第三人):济南浩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16号汇统大厦B座903室。
法定代表人:艾金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宏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浩辰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为(2022)鄂0984执387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济南浩辰机械有限公司称,2022年2月15日,贵院做出(2022)鄂0984执387号执行裁定书,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民再70号及汉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济南浩辰机械有限公司。2022年2月20日,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浩辰机械有限公司商议,自愿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民再70号及汉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力全部转让于济南浩辰机械有限公司,同时相关文件也一并交付于受让人济南浩辰机械有限公司。为维护我公司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将(2022)鄂0984执387号执行裁定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济南浩辰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98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不服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9民终738号民事判决书。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民再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9民终738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16)鄂098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2)鄂0984执387号立案执行。2022年2月20日,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济南浩辰机械有限公司。2022年3月4日,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了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代替原申请执行人而成为本案新的申请执行人,故请求将本院(2022)鄂0984执38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济南浩辰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所涉债权人通过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方式,将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依法予以转让,并依法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故济南浩辰机械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2022)鄂0984执38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济南浩辰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涂同欢
审 判 员 胡 雯
审 判 员 陈绪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艳芳
书 记 员 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