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3民初1948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济南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宏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日数控)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同日数控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同日数控偿还欠款39万元,并承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同日数控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6日,***诉陶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2012)长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果为:“一、由被告陶廷金于2012年7月16日前偿还原告***借款340000元;二、被告陶廷金在偿还上述借款的同时,以借款本金34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三、其他互不追究。”该调解书陶廷金并未按期履行,***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陶廷金在其济南金宝金属有限公司场地内所建的钢构车间及其他财产一宗。在执行过程中,经同日数控、陶廷金、***三方协商,同日数控同意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中陶廷金所欠债务由该公司承担,并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一份,陶廷金为甲方、同日数控为乙方、***为丙方,协议约定:“1、乙方同意(2012)长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中甲方所欠丙方债务由乙方承担,本金34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5万元,共计39万元;2、丙方同意以上债务由乙方承接,不再向甲方主张权利;3、丙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014年4月12日。”《协议》签订后,同日数控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予以公断。
同日数控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6日,***诉陶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由被告陶廷金于2012年7月16日前偿还原告***借款340000元;二、被告陶廷金在偿还上述借款的同时,以借款本金34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三、其他互不追究。”该调解书陶廷金并未按期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陶廷金在济南金宝金属有限公司场地内所建钢构车间及其他财产一宗。在执行过程中,经陶廷金(甲方)、同日数控(乙方)、***(丙方)三方协商,同日数控同意(2012)长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中陶廷金所欠债务由其承担,三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一份,约定:“1、乙方同意(2012)长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中甲方所欠丙方债务由乙方承担,本金34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5万元,共计39万元;2、丙方同意以上债务由乙方承接,不再向甲方主张权利;3、丙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014年4月12日。”《协议》签订后,同日数控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陶廷金、同日数控、***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债务转移后,同日数控未能偿还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致***向本院提起诉讼,对此同日数控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要求同日数控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同日数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欠款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因同日数控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本金39万元;
二、由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欠款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冉 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