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请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保91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赵宏杰,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保全人:杨玲,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申请保全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113财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杨玲的银行存款16902874.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杜 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薛新玲

书 记 员  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