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69号
申请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宏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申请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902874.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902874.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同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葛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薛新玲
书记员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