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785号之一
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南桥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问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1楼C9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问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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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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