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81民初1098号
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
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