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申7293号
再审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润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森源电器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民终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10KV电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案涉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已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故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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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认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剩余款项和相应损失,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将本案双方所涉纠纷一并处理并无不妥。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市丰南区润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宝永
审判员 何振辉
审判员 葛 琳
书记员 杨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