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1982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海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66273319T,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梅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潮,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瑞能机电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63532821Y,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扬中海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瑞能机电成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2执19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吴春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