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43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中海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66273319T,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营房村村民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张梅媛,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瑞能机电成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53282-1,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城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中海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瑞能机电成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作出(2019)苏1182民初433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月10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瑞能机电成套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顺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