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13民初8878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曼,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21381149,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HYQR13,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西工业园龙溪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小美。
原告****被告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以与三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按约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