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恢434号
申请执行人:黄加付,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21381149,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黄加付与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92.3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