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

黄加付、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加付,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21381149,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黄加付与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21〕第67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双方协商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16日解除;二、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支付黄加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4000元,该款由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调解书生效当日一次性付清;三、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在本仲裁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黄加付到常州市金坛区工商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申领手续,因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因造成逾期未办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加付向本院作出意思表示: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的原因造成无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该案申请撤回对江苏古石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后重新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413执26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