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阳广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3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51559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60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