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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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7145号
原告:浙江东阳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凤凰社区望江北路579号5-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虎鹿镇三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虎鹿镇三星村。
负责人:斯民乐。
原告浙江东阳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虎鹿镇三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东阳广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阳广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阳广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东阳广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