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423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东阳广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广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