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621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泉阳镇。
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
法定代表人李茂群,系经理。岩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0621执805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字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怀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