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抚松县天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621民初2009号
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县。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被告:抚松县天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抚松县天下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减半收取计5,150.00元,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