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民初4128号
原告大连中山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
法定代表人郝爱华。
委托代理人冯薇、崔晓旭,系辽宁哲盛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星海新天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埔路**
法定代表人穆强。
被告大连星海世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于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山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星海新天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星海世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中山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0元,本院减半收取8,450元。
审 判 长 范业强
人民陪审员 盛 君
人民陪审员 吕晓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