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星海世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中山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执行异议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辽0202执异237号
申请异议人:***,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山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郝爱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恒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办公区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功烈,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星海世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F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山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恒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等一案中,***提出请求,要求撤销对其采取的限高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诉称,本案执行依据(2021)辽02民终15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辽0202执2809号,执行当时本人已经不担任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本人于2021年3月同刘功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21年3月29日公司登记部门已经变更法定代表人,现申请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职务,现没有证据证明本人系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故申请撤销限高措施。
经审查,申请人***原系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恒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23日,本院以(2021)辽0202执280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采取限高措施。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恒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公示信息显示,2021年3月29日,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刘功烈,2021年5月13日,股东变更名单中没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恒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显示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3月29日变更为刘功烈,申请人***不再担任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故对其采取的限高措施应予以撤销为宜,综上依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1)辽0202执2809号案件对申请人***采取的限高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复议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玲
人民陪审员  张健
人民陪审员  杨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