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林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静宁县林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26民初2406号
原告:***,女,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静宁县林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东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甘沟镇甘沟村。
负责人:戴某,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厍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该镇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静宁县林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果业公司)、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甘沟镇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林果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第三人甘沟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厍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果业公司和***签订的《静宁县甘沟镇祁川村果园管理托管合同》无效,并赔偿果树费120000元、交通费500元、土地补偿2560元,共计123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林果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甘沟镇政府以要加快老果园改造为由,让祁川村委会驻队队长厍某电话联系***,商量果树改造事宜,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甘沟政府以可以给***家的危房优惠政策为前提,哄骗***同意挖树。果树挖倒之后并未给其危房优惠政策,也未进行赔偿。***家的苹果园占地2.6亩,共有苹果树120颗,甘沟镇政府诱骗***同意砍伐将要结果的苹果树,又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署托管合同,损害了***的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林果业公司辩称,1.***诉称的合同无效不成立。2021年3月中旬,甘沟镇政府经和祁岔村村民协商一致后组织村民同我公司签订托管合同,故该托管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诉称的损失并非我公司造成,***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所受损失与我公司无关。
甘沟镇政府述称,1.***诉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甘沟政府并未擅自与***签订托管合同,其不是托管合同的当事人,与甘沟镇政府无关;2.***明知老果园改造的内容,并没有诱骗;3.***将甘沟镇政府对政策的解释误解为承诺,属于理解偏差,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案件事实;4.***家的老旧果园已经改造完成,林果业公司对果园区域也开始托管,实质上的合同关系已经客观存在,***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存在事实和法律基础。
***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甘沟镇祁川村果园托管合同原件一份,证明甘沟镇政府虽然提供了合同,但其没有签字,甘沟镇政府应当赔偿损失。
甘沟镇政府提交了中标通知书一张、静宁县2021年老果树改造小班位置图二张、合同签订登记表一张、光盘一张,证明林果业公司中标托管果园,与甘沟镇祁川村广大农户签订了托管合同,***也明确表明同意砍伐老旧果树。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以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其并未签订合同为由提出异议。甘沟镇政府以***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甘沟镇政府不是合同相对人为由提出异议。
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甘沟镇政府进行老果园改造,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林果业公司中标后,与甘沟镇政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林果业公司与甘沟镇祁川村农户签订了《静宁县甘沟镇祁川村果园托管合同》,***口头同意砍伐老旧果树进行果园托管。
本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虽未签订果园托管合同,但口头同意砍伐老旧果树,林果业公司也实施了果园托管,形成事实上的果园托管合同关系,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温  学  斌
人民陪审员     杜小龙
人民陪审员     胡宁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阎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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