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林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静宁县林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8民终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钰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红艳,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静宁县林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静宁县城关镇东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来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彬彬,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静宁县甘沟镇甘沟村。
负责人:戴海龙,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厍苏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艳妮,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静宁县林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静宁林果业公司)、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平凉義合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宁甘沟镇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静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6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静宁林果业公司、静宁甘沟镇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将***与驻村干部厍苏强之前戏谑之言认定为***口头同意砍伐果树进行果园托管错误;2.一审判决结果错误。***的果树并非老旧果树,静宁林果业公司、静宁甘沟镇政府未经***同意砍伐果树,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且***为维权发生的交通费远远超过500元,一审法院对静宁林果业公司、静宁甘沟镇政府的侵权行为不予认定,对***的损失不予支持错误。
静宁林果业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上诉称其口头同意苹果树改造事宜为戏谑之言,与其在一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依法应当不予采信;(2)***果树非静宁林果业公司所挖,其损失亦非静宁林果业公司造成,其要求由静宁林果业公司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静宁县甘沟镇祁川村果园管理托管合同》是在静宁甘沟镇政府和祁川村委会组织下和***协商一致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静宁林果业公司已实际实施了果园托管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果园托管关系,***诉称合同无效无法成立。
静宁甘沟镇政府: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2.静宁甘沟镇政府不是被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与静宁甘沟镇政府无关;3.***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明确知晓老果园改造内容,静宁甘沟镇政府经***同意后根据政策予以落实;(2)***诉称其同意老果园改造属于戏谑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3)***认为一审判决结果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静宁林果业公司和***签订的《静宁县甘沟镇祁川村果园管理托管合同》无效,并赔偿果树费120000元、交通费500元、土地补偿2560元,共计123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静宁林果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静宁甘沟镇政府进行老果园改造,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招投标,静宁林果业公司中标后,与静宁甘沟镇政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静宁林果业公司与静宁县甘沟镇祁川村农户签订了《静宁县甘沟镇祁川村果园托管合同》,***口头同意砍伐老旧果树进行果园托管。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虽未签订果园托管合同,但口头同意砍伐老旧果树,静宁林果业公司也实施了果园托管,形成事实上的果园托管合同关系,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2元,由***负担。
二审中,***、静宁林果业公司、静宁甘沟镇政府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对认定的“***口头同意砍伐老旧果树进行果园托管”有异议,***从来没有同意,其余事实无异议。静宁林果业公司、静宁甘沟镇政府均无异议,故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静宁甘沟镇政府陈述,甘沟镇老果园改造项目共涉及600多户果农,其中祁川村78户。由静宁甘沟镇政府出面在2021年3月底和农户签订托管合同,合同上乙方的基本信息由甘沟镇政府填写,农户确认后签字。托管范围内的果树有一部分是两三年前农户挖掉,还有一部分是2021年3月底前农户自己挖掉,剩下的是农户的特殊情况主要是家中无劳动力由甘沟镇政府组织人挖掉。***陈述被托管的果园为2.56亩,果树122棵。因为果树已经被镇政府挖掉,没有证据证明有122棵果树,但是村民均知情果园内有122棵果树。诉请的果树费12万元及交通费500元是依据当时果树的价值,进行了预估。静宁林果业公司陈述,托管合同由静宁林果业公司拟定后由甘沟镇政府出面和各农户签订,和***签订时,***人不在,通过电话沟通。2021年3月底***果园被挖后,***借口拿回去看,拿走了本案涉及的托管合同。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主要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而***的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静宁林果业公司和***签订的《静宁县甘沟镇祁川村果园管理托管合同》无效,并赔偿果树费120000元、交通费500元、土地补偿2560元,共计123060元。因此,二审应当围绕该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在本案涉及的《静宁县甘沟镇祁川村果园管理托管合同》签订之前,***被托管果园的果树,已经被静宁甘沟镇政府组织的人员挖掉,静宁甘沟镇政府将包含***果园在内的静宁县甘沟镇祁川村果农的果园统一交由静宁林果业公司托管。而且,静宁甘沟镇政府认可,由静宁甘沟镇政府出面在2021年3月底和农户签订托管合同,合同上乙方的基本信息由静宁甘沟镇政府填写,农户确认后签字。因此,《静宁县甘沟镇祁川村果园管理托管合同》是以静宁林果业公司名义和***签订,而静宁林果业公司是基于《2021年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甘沟镇老果园改造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为实施静宁县老果园改造项目,实施了果园托管,故***诉请判令静宁林果业公司和***签订的《静宁县甘沟镇祁川村果园管理托管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静宁甘沟镇政府认可,托管范围内的果树有一部分是两三年前农户挖掉,还有一部分是2021年3月底前农户自己挖掉,剩下的是农户的特殊情况主要是家中无劳动力由甘沟镇政府组织人挖掉,挖树前未对果树进行清点。***陈述被托管的果园为2.56亩,果树122棵。因为果树已经被静宁甘沟镇政府挖掉,没有证据证明有122棵果树。诉请的果树费12万元及交通费500元是依据当时果树的价值,进行的预估。因此,***虽然诉请果树及交通费损失等123060元,但无相关证据支付其主张。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2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兴平
审 判 员 冯乃元
审 判 员 白皎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倩
书 记 员 程阿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