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1481号
原告:青岛天普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石泉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周衍春,经理。
被告:青岛越洋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辽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洁,经理。
原告青岛天普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青岛越洋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天普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天普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颜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鞠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