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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高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华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1193号 原告:烟台市高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东路69号27号楼2**2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海华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成山镇磨山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埠柳镇车古村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市高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华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市华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烟台市高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市高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