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群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群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世能中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2335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群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能中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群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能中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群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群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