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827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群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永林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群利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6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杨润国
审判员 徐 猛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于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