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尧亮化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龙尧亮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22民初184号

原告:新疆***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工业园区办公室112室。

法定代表人:方小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天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伊犁路。

法定代表人:高松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驰,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陵华(系***妹妹),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天山广厦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新疆***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6元,由原告新疆***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耕诗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孟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