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22民初124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新疆***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112室。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址不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提供明确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