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722民初1393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吉尔格力,精河县城镇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疆***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精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方小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6月8日出生,住伊犁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登 贤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娜仁图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