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26民初1236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30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现住石林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澄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槐树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地方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吉光雄,该管理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石林彝族自治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45元,免予交纳。
审判长袁敏生
审判员杨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