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353号
申请人:江苏智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街南235国道与中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玉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刚,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玲玲,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95号城市快线大厦第1幢N单元1105房。
法定代表人:吕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智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