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博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92民初1462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博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肖湾街道中亚社区襄阳碧桂园商业街7号楼206房屋。
法定代表人:田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汉博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襄阳市***肖湾街道中亚社区襄阳碧桂园商业街7号楼206房屋,并未在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道××号楼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7、裙楼07单元22层12号办公,请求将本案移送襄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务合同履行地古驿镇位于襄阳市***,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亦位于襄阳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襄阳市***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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