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412民催8号
申请人:江苏骏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夏城中路**华东机电交易中心3-505。
法定代表人:池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骏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骏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6035205,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常州市西太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兴农建设有限公司的南京银行常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骏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骏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新
审判员许愿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倩
书记员宋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