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7668号之一
原告:***,女,1998年8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7月2日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昆明诺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光路海源财富中心3号楼3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9654010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11月16日生,汉族,在昆明诺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大平地村18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城北支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华龙人家40幢3**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159627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昆明诺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576元,收取25元,退还原告***15551元,收取的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波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