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243号
申请人:云南**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22667854T。
法定代表人:***(CHIU,KUNGYI)。
被申请人:昆明诺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光路海源财富中心3号楼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09654010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申请人云南**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诺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7423.2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诺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7423.2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云南**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