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军山鑫宇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军山鑫宇实业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嘉特豪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民终1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勉县。
法定代表人:蒲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安,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市***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4日,住陕西省富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成,汉中市汉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瞿国安,男,生于1993年7月27日,汉族,汉中市南郑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
原审第三人:陕西斯美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汉,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9日,住汉中市汉台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中市***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瞿国安、原审第三人陕西斯美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6元,由上诉人陕西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多预交受理费706元予以退还,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艳
审判员  陈耀斌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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