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军山鑫宇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斯美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陕西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2547号
原告:陕西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TY966Y。
法定代表人:蒲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延军,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斯美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WQGW8D。
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斯美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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