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民终1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TY966Y。
法定代表人:蒲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8年12月13日,汉族,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51292XXXX812131716。
原审被告:***,男,生于1993年7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307272639。
原审第三人:陕西斯美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WQGW8D。
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汉,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陕西斯美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军***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办理诉讼费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军***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陆 波
审 判 员 仵瑞梅
审 判 员 孙俊娜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蒋 红
书 记 员 张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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