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4025号
原告:云南汇鑫晟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易门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06429882XX。
法定代表人:夏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苍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凤鸣,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2901218661370Y。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化军,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怒江辉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平安路**附**怡海蓝天住宅小区******
负责人:董振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2901316303497K。
被告:怒江辉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江畔小区iv>
法定代表人:张科辉,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3321693092015H。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绍娟,女,1995年10月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汇鑫晟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怒江辉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分公司、怒江辉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云南汇鑫晟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汇鑫晟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汇鑫晟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怒江辉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分公司、怒江辉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云南汇鑫晟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绍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筱雯
书 记 员 和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