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启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启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世纪永基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天汉鹿野文华旅游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2民初3032号之三

原告:***,男,生于1966年6月20日,汉族,住城固县,系汉中市八方农业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省世纪永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U3Y。

法定代表人:熊高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汉鹿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EX9A。

法定代表人:熊高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启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36。

法定代表人:林其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汉中市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6XH。

法定代表人:雷保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陕0722民初3032号民事保全裁定:查封被告陕西省世纪永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固县XX镇XX广场XX小区XX号楼一单元402、501、502号,二单元504,603,604号,三单元505,506,605,606号,四单元508号,五单元510,509号,六单元412,511,512,611,612号,七单元313,514号共20套房屋,现因本案已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陕西省世纪永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固县XX镇XX广场XX小区XX号楼一单元402、501、502号,二单元504、603、604号,三单元505、506、605、606号,四单元508号,五单元510、509号,六单元412、511、512、611、612号,七单元313、514号共20套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军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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