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2民初3032号之三
原告:***,男,生于1966年6月20日,汉族,住城固县,系汉中市八方农业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省世纪永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U3Y。
法定代表人:熊高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汉鹿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EX9A。
法定代表人:熊高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启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36。
法定代表人:林其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汉中市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6XH。
法定代表人:雷保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陕0722民初3032号民事保全裁定:查封被告陕西省世纪永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固县XX镇XX广场XX小区XX号楼一单元402、501、502号,二单元504,603,604号,三单元505,506,605,606号,四单元508号,五单元510,509号,六单元412,511,512,611,612号,七单元313,514号共20套房屋,现因本案已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陕西省世纪永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固县XX镇XX广场XX小区XX号楼一单元402、501、502号,二单元504、603、604号,三单元505、506、605、606号,四单元508号,五单元510、509号,六单元412、511、512、611、612号,七单元313、514号共20套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军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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