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卓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云南卓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财保4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寺瓦路裕丰村1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卓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永安社区北宁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卓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云0103财保4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云南卓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44,287.98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保全对应的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对解除保全无异议。申请人昆***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卓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44,287.98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