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30民初102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PG9KX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系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 原告***诉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312.5元,由原告***承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