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民终1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亚林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将军街33号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东坡区******第七村民小组。
负责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火源,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亚林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眉山市东坡区******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国庆七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土地承包合同自2000年开始已经履行多年,且亚林公司存在大量投入,对该合同是否应确认无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且即使该合同依法可以认定无效,但有***公司的因村民损坏的财产以及国庆七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审未做认定。且即使该合同依法可以认定无效,一审应在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有关合同无效的后果也一并处理,但一审对此未向当事人释明且未对合同无效的后果一并处理。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重审。
成都亚林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