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5民初2338号
原告:***,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龙,***三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工程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200419525025W)。住所地:宁波市风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宁波工程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