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2民初1188号
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大道1000号10区24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工程学院,住所地:宁波市风华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工程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