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13执5099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9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95157.91元(含4263元的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50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2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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